移民法规定义“定居“为”合法在澳洲居住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段”合理时间“可以包含持有学生签或者工作签证在澳居住时间。因申请实质签证(例如PR签证)持有过桥签的时间可以计算在内。
注意:逾期居留之后持有过桥签E准备离境的时间不能计算。
签证申请时需要满足的“定居“条件
在评估签证申请时“定居“这一要求时,大部分情况都是可以视为满足条件的,除非担保人在递交签证申请之前离澳两年,并且递交签证申请时担保人依然在澳洲境外。
批签时需要满足的“定居“条件
第一类别:如果担保人在递交签证时已经在澳合法居住两年即视为满足要求(去除离澳不超过4个月的短期旅行)。即使签证递交时担保人在澳境外也没关系。
第二类别:如果担保人当前在澳居住,但是在递交签证申请之前的两年内有离境4个月以上的时间,担保人必须递交一些证据来证实当前是在澳“定居“的。
相关证据可以是:
1. 持续的工作证明:例如年度报税单、工资单、雇主推荐信、商业持股证明。如果担保人当前无业,可以提供担保人配偶的同类文件。
2. 澳洲房产证明或当前租约证明
3. 如果担保人当前有学龄子女,提供子女的在读证明
4. 银行流水:注意近期的进帐所起作用不大,要保持长时间漂亮的流水
5. 长时间离澳理由的证明文件:例如照料生病亲属的证明,公司外派证明
6. 如果担保人有不到学龄的子女,提供子女未来入学的文件
7. 担保人子女是澳洲公民的证明
签证官会根据所提交文件以及在递交签证之前两年担保人在澳居住时间来综合判断担保人是否符合“定居“的要求。
第三类别:如果担保人不在澳大利亚,而且在递交申请之前的整两年都不在澳大利亚,则必须要提供离境理由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满足“定居“的要求。
相关证据可以是:
1. 固定时间的公司外派、并且结束后会回到澳大利亚继续工作的证明
2. 长期受澳洲公司、政府机构雇佣在境外工作,与澳洲依然有直接联系的证明,例如由澳洲公司、政府机构或国际公司发工资并且担保人向澳洲纳税。
其他材料可参考第二类别中第2-7项
对于澳洲公民的“定居“要求和澳洲PR是一样的,不过如果有可同情的事由的话,澳洲公民在澳居住3个月或者当前在澳大利亚境内就可以担保家庭成员了。